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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申论文章据事论理的技巧

2013-12-4 14:05| 发布者: 军嫂| 查看: 1645| 评论: 0

摘要:  从申论考试大纲规定及历年实际问题情况来看,申论考试为应试者提供了一系列反映特定实际问题的文字材料,要求考生仔细阅读这些材料,针对给定材料反映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此问题的实际方案,并对自己的观点进行较 ...

 从申论考试大纲规定及历年实际问题情况来看,申论考试为应试者提供了一系列反映特定实际问题的文字材料,要求考生仔细阅读这些材料,针对给定材料反映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此问题的实际方案,并对自己的观点进行较详细的阐述和论证。这就是说,要求在给定材料的基础上据事论理,是申论文章写作的一大特色。

  论证文章中的据事论理,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摆事实讲道理。这是论证文章常用的一种说理方法,通过对事情简洁明了的叙述,  让读者了解所立论事物的面貌和来龙去脉,从而为立论提供依据,并借以阐明道理。论证中的事,涵盖的范围很广,但有其共同要求,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人和事,且具有一定的新闻价值,具有准确性和典型性,能够启发人们思考或引发人们兴趣;论证中的理,应当是从客观事实中、从实践经验中引申和概括出来的道理与结论。就事与理的关系而言,事实是说理的依托、由头或论据,说理则是由事实的现象、感觉到本质及理性的开掘、分析、推理、引申和发挥。因此,要把道理说明白,容易让人接受,必须以具体的事实材料为基础。这种说理方法的好处在于理从事出,虚实结合,使文章增添理论色彩,避免空泛议论或就事论事。实践表明,事实和道理的有机结合,是文章增强说服力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大凡两者结合得好,就有说服力;若两者结合不好甚至割裂开来,那就势必削弱以致丧失说服力。

  以下结合具体实例,谈谈申论文章据事论理的技巧。

  一、记事说理,重在开掘

  “记”,指记载;“事”,指客观的历史事实,通过人物的经历、事迹的记叙和议论讲明一个道理,这是据事说理最基本的方法。例如,有一篇题为《是什么败坏了收容的名声》的申论文章(“收容遣送”现已改为“救助”),首先特地叙述了给定材料中的一桩典型事件:

  “2000年7月2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结婚证、外出务工证和暂住证俱全的湖南少妇苏萍,在广州火车站被巡警强行推上了一辆后厢封闭的警车,送进一家收容性质的精神病医院,投进关有数十名男人的屋子,遭众多暴徒轮*。后来苏萍的丈丈来了,要将其带走,但需交2000元才能放人,经过讨价还价,并私下塞给有关人员200元‘红包’,放人的费用才降为500元。”

  在此基础上,作者接着阐明道理:

  “在这些由‘收容’引起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恶性大案中,我们都看到了钱——利益驱动。其实,国家对收容遣送工作有明确的政策规定,特别是对收容遣送对象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对于收容遣送的经费,国家也有专门规定,应当由各级政府财政负担……然而,由于利益驱动,一些地方在收容遣送工作中,随意扩大收容遣送的对象,结果是不该收容的收容,不该遣送的遣送,对真正需要收容遣送的人员反而视而不见,因为收容遣送这些人员无论对单位还是个人都没有利益可图,白忙活,当然没人干。在收容遣送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被收容遣送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从而使收容遣送变得可怕起来,使原本带有福利和救济性质的收容遣送工作,成了部门、单位和个人‘创收’的工具,甚至成了一些人违法犯罪的避风港。

  “通过收容遣送来获得利益,不仅歪曲了国家政策,而且还违反了国家法律。在收容遣送中比较常用的‘强行拖上警车’、‘用绳索捆绑’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没有规定在收容遣送中可以采取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个别地方自行制定的在收容遣送中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地方法规、规章,违反了《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因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地方法规、规章没有这个权力。而不限制人身自由,一方面收容遣送的对象来源难以保证,没有对象问谁要钱?芽另一方面,没有了强制措施,谁会主动把钱送上门来?芽因此采取强制措施是收容遣送获取经济利益的必要手段。因此,像巡警竟什么也不说就可以把少妇送进精神病院,我们就不难理解了。一种有着善意初衷的制度安排,由于利益驱动的扭曲,就这样被搞坏了名声。”

    作者叙述典型案例,重在开掘出深层次的原因、讲明深层次的道理,有了典型案例作为依托,论证说理也就有了坚实的基础。作者通过叙述“结婚证、外出务工证和暂住证俱全的湖南少妇苏萍”却遭收容,并惨遭不幸的典型案例,看到了深层次的动因:“钱——利益驱动”,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搞坏了有着善意初衷的制度安排的名声”(这一制度也不得不废止,这是后话——作者注)。

  二、论事析理,重在分析

  另有一类叙事说理,写的也是人物及其有关事迹,但写法很不相同,虽然也有事,但以作者对人物和事件的分析评论为主,这就是论事析理。例如,《为广院打击作弊叫好》的申论文章写道:

  “虽然现在全国上下打假声响成一片,但考试作弊现象也和其他造假现象一样层出不穷,  而且似乎和偷书不算偷的心理同出一辙,在很多人尤其是作弊者的心里,以作弊的方式在考试中作假,似乎没有制造假烟假酒假化肥那么大的罪过。所以现在只有广东电白县那样的高考作弊现象才会引起社会的公愤,其他情况下的作弊,几乎已经被看作‘正常’现象。在这种社会氛围中,北京广播学院坚持执行严格处罚作弊者的规定,很容易被人看作太过无情或小题大作。

  “但是,广播学院的做法毕竟坚持了下来,从1994年开始执行至今,已经有效实行了多年。而且据校方介绍,不但该制度执行严格,且在事情发生之后前来为学生说情的人也逐年减少。也就是说,这个看似严厉而不近情理的校规,已经被广大的学生、家长所接受和认可,并愿意遵守和服从。据了解,在对作弊学生的处罚方面,广播学院的做法在高校中属最严格之列。而这样的严格做法能够在广播学院实行,也就应该能够在其他学校实行;能够在学校实行,也应该尝试在社会其他部门的考试中实行。”

  对于广播学院坚持执行严格处罚作弊者的做法(事),作者作了高度的概括叙述,在此基础上,进行有分量的分析论理,“这样的严格做法能够在广播学院实行,也就应该能够在其他学校实行;能够在学校实行,也应该尝试在社会其他部门的考试中实行”一句,就是在论事的基础上,精辟的分析之语。

  三、依理述事,重在推理

  这一类论述方法和前两类又不同,相当于我们现在的一般论述方法。作者先提出一个论点,再举出事实一一证明,说明自己的论点是正确的、真实的,并进一步阐明道理。有一篇《让盗名者名誉扫地》的申论文章,先提出了“让盗名者名誉扫地”的论点,再叙述事实:

  “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王××,因涉嫌在自己1998年出版的《想像的异邦》一书中,几乎一字不漏地抄袭自己1987年参与翻译的美国人类学家哈维兰的《当代人类学》一书内容达10万字之多,近日已被北京大学撤销其包括民俗学研究中心主任、社会学系学术委员会委员、人类学教研室主任在内的所有学术职务。作为中国著名学府的一名原本风华正茂、前途无量的博士生导师,王××涉嫌剽窃并被严肃处理的事件被公开曝光,使他在学术界甚至在社会上都可谓丢尽了脸面。在我的记忆中,针对一起学术丑闻,相关部门‘从重从快’处理,媒体大大方方点名,不留下半点‘为贤者讳’的余地,这大约还是第一次。”

  然后又进一步阐明道理,推出最终的结论:

  “博士生导师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无非是为了使自己多出成果,快出成果,以早日名扬学界,功德圆满。但他为了求名而盗名,违反了最基本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结果非但不能如愿以偿博得美名,反而马失前蹄,身败名裂。

  “每个人孜孜以求的东西,一定就是对他意义重大的东西,让他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始终求而不得,或者将他已经获得的东西一举剥夺,都是对他最沉重的打击和最致命的惩罚。*名声吃饭的人,社会一般不便像警察监视在押疑犯那样对他们施以严密的监控,而更多地寄希望于他们洁身自好,严于自律,所谓‘位我上者辽阔星空,道德律令在我心中’(康德)。所以,一旦他们放松了道德自律,做出了有损自身名誉、辜负社会信任的事情,就理应受到比常人更严苛的惩处,以此增加他们道德违规的成本,促使他们像珍惜自己的生命那样珍惜自己的职业声望。”

    作者所叙之事,理已在其中,作者叙事的目的,不仅在证明论点,还在进一步推理,  上升到新的高度,“为了求名而盗名,违反了最基本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结果非但不能如愿以偿博得美名,反而马失前蹄,身败名裂”,“一旦他们放松了道德自律,做出了有损自身名誉、辜负社会信任的事情,就理应受到比常人更严苛的惩处,以此增加他们道德违规的成本,促使他们像珍惜自己的生命那样珍惜自己的职业声望”,尤其是最后一句,要“促使他们像珍惜自己的生命那样珍惜自己的职业声望”,是最终的推理,也最为透彻,最为发人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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