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心网服务中心提供公文撰写服务,24小时热线:010-86463781 第五篇: 退役军人就业困难及援助情况 一、救助对象 1.退役军人。是指具有本区户籍,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 2.其他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区户籍,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烈士老年子女,现役军人家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救助情形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因以下六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根据困难程度和现实表现,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困难救助。 1.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其他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存在严重困难的。 2.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在经失业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生活保障等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其他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存在严重困难的。 4.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存在严重困难的;或因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经其他社会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存在严重困难的。其临时困难救助标准要综合考虑贡献大小、灾祸情形、救助对象病情、个人困难程度、医治费用及紧急处置费用等因素。 5.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在经过教育资助、教育帮扶等援助措施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存在严重困难的;其临时困难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学生到学校报到的基本交通费用、学费、短期生活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6.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在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