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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黑恶势力?这里说清楚了!

2022-6-21 10:45| 发布者: 战友之家| 查看: 3027| 评论: 0

摘要: 唐山烧烤店女子被打事件尚未解决,又有多名人员实名举报遭遇唐山黑恶势力的侵害。6月11日,一女子发微博实名举报“ 唐山黑社会团伙”,称自己曾被关黑屋、殴打辱骂、关狗笼……囚禁时间长达16个小时。6月10日晚,河 ...

唐山烧烤店女子被打事件尚未解决,又有多名人员实名举报遭遇唐山黑恶势力的侵害。

6月11日,一女子发微博实名举报“ 唐山黑社会团伙”,称自己曾被关黑屋、殴打辱骂、关狗笼……囚禁时间长达16个小时。

6月10日晚,河北唐山一男子通过发布内容,实名曝光一个以刑满释放人员组成的涉嫌黑社会团伙。他在视频中表示自2021年7月起,该团伙一直对其进行敲诈勒索、暴力打砸,严重扰乱他的正常生活,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并致其蛋糕店闭店停业。


上述两起举报案已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嫌疑人已经抓获。其他举报事件尚未得到官方回复,如若属实,希望唐山公安机关秉公执法,不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唐山系列举报案件再次让黑恶势力浮出水面,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经开展多年,没想到还有漏网之鱼。根据已经爆出的视频来看犯罪嫌疑人当街打人,入室打砸,随意拘禁他人居然在唐山这个文明城市频频上演。涉案犯罪嫌疑人是普通的寻衅滋事还是黑恶势力的猖獗?如何定义黑恶势力?

一、什么是黑势力?

根据2002年4月28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4个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黑”护商,以“商”养黑);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保护伞),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行霸,村霸、区霸),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以及百姓生活,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惧感。


二、什么是恶势力?

2018年1月,两高两部(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第15条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2019年4月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恶势力又作了明确规定,“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意见》且对恶势力犯罪“次数”做了规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另“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曾判决过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基本案情为: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樊某以亲属朋友为纽带,以聚众赌博为敛财方式,以暴力、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逐渐形成了以樊某为首,徐某、贾某、樊某1为骨干成员,田某、马某、梁某、李某、孙某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团伙,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赌博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纠集被告人徐某、贾某、樊某1、梁某、马某、田某持刀、镐把等工具聚众斗殴,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属持械聚众斗殴。樊某与被害人陈某2等人在其经营的赌博场所发生争执后,便纠集被告人贾某、徐某、马某、李某等人追逐、拦截、恐吓陈某2,在陈某2逃跑后又将其曾驾驶的他人的汽车砸坏,属于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樊某在被害人张某3与赵一剑发生争执后便借机指使被告人李某、贾某找到张某3,并指使李某持甩棍殴打张某3,又纠集被告人孙某强行将张某3带离住所,迫使张某3为其支付了约3000元欠款,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情节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樊某、孙屹峰以营利为目的,伙同被告人樊某1、孙某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贾某、马某因琐事故意伤害被害人刘芳腿部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贾某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价值达6800元的鸽子,属入户盗窃且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樊某纠集被告人徐某、贾某、樊某1、田某、马某、梁某、李某、孙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正在等待公安机关侦查,其团伙多人经常聚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黑恶势力的标准之一。

实践中,对一些“大恶不犯,小恶不断”的团伙来说,他们可能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威胁辱骂的行为,有时候单次情节、数额可能达不到犯罪的标准,对于这类行为是否按无罪处理?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在认定是否属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可将已用于累加的违法行为计为一次犯罪活动,其他违法行为单独计算违法活动的次数。已被处理或者已作为民间纠纷调处,后经查证确属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均可以作为认定恶势力的事实依据。这就能对那些符合“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团伙进行打击处理。


三、如何处罚恶势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数罪并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在上述阳高县的案件中,被告人樊某纠集被告人徐某、贾某、樊某1、田某、马某、梁某、李某、孙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法院判决十被告人均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樊某、徐某、贾某、樊某1、马某、孙某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四、唐山系列案件如果构成刑事犯罪如何处理?

刑事案件的整体处理流程是:第一阶段,报案。第二阶段,公安初查。第三阶段,立案,案件进入侦查阶段。第四阶段,侦查工作结束,公安机关提交《起诉意见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第五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第六阶段,审判阶段。

目前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蛋糕店被砸事件、酒吧殴打非法拘禁事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目前进展到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一般会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案件重大复杂的会适当延长十五日。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案件经法院审理后,会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等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对于唐山一系列的举报事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会提起公诉,无论是案件审理还是裁判,没有特殊情形都会公开。


勇者愤怒,抽刃向更强者;怯者愤怒,却抽刃向更弱者。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不是结束,而是开始,牵扯出更多可能受到“黑恶势力”侵害的举报者,希望国家机关秉公执法,对犯罪分子严厉打击,还受害者一份法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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