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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P2P平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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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7 08:4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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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5-8-7 08:4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兵心网据财新报道】(记者 曹文姣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法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责任的解释一定程度上是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缺失的现状,旨在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小额借贷资本市场的良好发展。

  国内P2P公司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认为,最高法院的规定将央行《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到实处,重申了网贷平台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的定位,明确了平台和投资人的权利与责任,使相关法律纠纷的判决有法可依。

  P2P概念面世于1979年,在将小额信贷和互联网技术相连接以来,P2P网络借贷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并于2007年进入中国。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出现了井喷式的发展,在一年之内最初的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不仅实现了数量的增长,借贷种类和方式也得到扩张。

  中国已经形成了有别与国外P2P网贷模式的新特点,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让网络支付、P2P、股权众筹、网络理财销售等行业终于被纳入监管。

  《指导意见》确认了P2P网络借贷的性质,明确该类借贷行为受到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指导意见》将P2P明确定性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不能提供增信服务,意味着P2P平台不能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职责。银监会之前也曾多次强调P2P平台不能自担保。

  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新锐认为,P2P平台自身提供担保相当于把项目相应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自我承担,一旦总交易额上升其根本无力承担,也会导致投资人对项目风险认知的扭曲。但由平台和融资方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是目前业界通行的操作,结合现实情况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网贷平台要严守信息中介的定位,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但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担保。”周治翰表示,投资者在选择平台的时候,也要看平台的风控措施是否能够覆盖风险。例如注册资本金,以及第三方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是否充足。“即使法院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一些平台也未必有能力执行这种偿付。所以建议投资者一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在进行网贷投资的时候,还是要综合考虑风险因素,比如平台实力、风控措施的有效性、是否合法合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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