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在校大学生贩毒赚钱获刑半年罚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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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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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04:28:21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西兵网讯(黄丽丽 周小杨)  邹振锋是一名在校大专生,家里经济不景气,每当看到别人出手大方时都羡慕不已,钱迷心窍的邹振锋便铤而走险贩毒,希望能卖出好价钱,但没想到初次贩毒就被抓了。被抓后,邹振锋后悔不已。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邹振锋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邹振锋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3年3月28日17时许,邹振锋在贵港市港北区仙衣路利达电瓶店门前,将1包毒品氯胺酮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凡,刚交易完毕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邹振锋身上缴获人民币500元,从陈凡处缴获1包毒品氯胺酮(净重合计1.82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振锋明知是毒品氯胺酮仍非法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振锋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振锋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邹振锋是初犯,对社会的危害性小,且其是大专在读生,家庭经济困难,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初犯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和情节较轻的犯罪,对贩卖毒品等毒品犯罪,历来坚持从严打击的刑事政策,而被告人的身份和家庭情况亦非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定或酌定事由,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作为对邹振锋从轻处罚的理由,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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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04:2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同关注楼主发的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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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4-1-29 04:2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帮你顶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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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04:2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帮帮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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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4-1-29 04:2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什么贴都要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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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04:2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贴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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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04:28: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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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4 04: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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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4-8-4 05:0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8-5 14:42: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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