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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交流] 兵网推荐:全国各市军转干部安置接收条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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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5 06: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徽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1、转业干部原籍安徽省或从安徽省入伍的(中含院校分配入伍);

  2、转业干部配偶是安徽人,并在安徽省工作的;

  3、转业干部父母或岳父母在安徽省工作,或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的;

  4、夫妇系双军人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是安徽省或从安徽省入伍的;

  5、除省会城市以外的当地驻军,转业干部本人及家属均系外省籍,巷配偶业经军队组织批准随军的(不含不符合随军条件,调动随迁的),可以接收,就近就地安置;配偶随军在合肥市,且工作满3年的,转业干部可在合肥市接收安置;

  6、驻皖部队双军人双外籍,一方转业,要求留安徽,其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7、现在我省的老红军,其子女转业来安徽安置不受条件限制;

  8、对服役时间长,职务较高,贡献较大的转业干部,按国转办字(1990)6 号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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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5 06: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省暨武汉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湖北省接收安置;

  (一)原籍或入伍地是湖北省的。

  (二)配偶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的。

  (三)双军人双转,有一方原籍或入伍地是湖北省的;同在湖北省服役的双军人单转,留队一方在湖北省会城市以外地区服役,符合家属随军条件的;留队一方在武汉地区服役的,执行省会城市接收条件。

  (四)父母或岳父母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

  (五)职务为副团职(含技术9级)或军龄满20年以上,其配偶现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满5年或婚前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的;二等以上功臣,因战因公致残,从事飞行、水面舰艇工作或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工作地区工作满 15年,其父母居住地或配偶随军前是湖北省的。

  (六)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或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经省军转办批准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武汉市安置:

  (一)原籍武汉或入伍前定居武汉并从武汉市入伍的(不含院校毕业分配入伍)。

  (二)配偶婚前有武汉市常住户口现仍定居武汉,原籍武汉结婚满3年以上、原籍非武汉结婚满5年以上的。

  (三)在驻武汉部队服役,其配偶随军在武汉有常住户口,本省籍满5年,外省籍满8年的。

  (四)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武汉或入伍前定居武汉并从武汉入伍的。双军人单转,双外籍同在驻武汉部队连续服役满10年并符合家属随军条件的;单外籍同在驻武汉部队连续服役本省籍满5年、外省籍满8年,并符合家属随军条件的。

  (五)父母或岳父母在武汉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

  (六)职务为副团职(含技术9级)或军龄满20年以上,其配偶在武汉市有常住户口满5年(汉外部队服役的转业干部其配偶须具有高学历、高素质)或配偶婚前在武汉市有常住户口的。

  (七)二等以上功臣,因战因公致残,从事飞行、水面舰艇工作或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其父母定居武汉或配偶随军前有武汉市常住户口的。

  (八)特殊的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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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5 06: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南省暨长沙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湖南省接收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不含大中专学校入伍)是湖南的;

  2、配偶原籍是湖南,现在湘工作或定居的。配偶所在地与转业干部原籍、入伍地不在同一地、州、市的,一般回配偶所在地,如本人要求回原籍或入伍地,其配偶不作随迁调动置;

  3、配偶原籍不是湖南,但现在湘工作或定居(有正式户口)满3年的;

  4、无配偶或配偶现在湖南工作未满3年,但军龄满15年,转业时在驻湘部队连续服役满5年的;

  5、双军人双转,一方为湖南籍且从湘入伍的;双军人单转,留队一方为湖南籍且从湘入伍的,或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双外籍双转,其中一方在湖南驻军连续服役满5年、军龄在20年以上,且生活基础在湖南的;

  6、本人或本配偶的父母在湖南工作或定居(有正式户口),且没有其他子女在湘的;

  7、湖南经济建设急需的特殊技术人才: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要在长沙市安置:

  1、本人原籍或入伍地(不含大中专学校入伍)系长沙市的;

  2、配偶原籍系长沙市,现在长沙市工作或定居,且有长沙市正式户口的;

  3、配偶原籍非长沙市,但在长沙市工作(含在驻长部队服役)且满5年以上的;

  4、无配偶或配偶现在长沙市工作未满5年,但军龄满20年,转业时在驻长部队连续服役满8年的;

  5、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在长沙市工作或定居(有正式户口和住房),且没有其他子女在长沙市的;

  6、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为长沙市并从长沙市入伍的;双军人单转,留队的一方原籍为长沙市并从长沙市入伍的,或留队一方在长沙市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且满5年的;双军人双外籍双转,其中一方在长沙市驻军连续服役满8年,军龄在 20年以上,且生活基础在长沙市的;

  7、符合进湖南省安置条件,并在部队荣立一等功的;

  8、转业干部进省直驻长沙市单位(含中央驻长单位)安置,必须具备进长沙市安置条件,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未受过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团职干部年龄45岁以下,营职以下干部年龄38岁以下,且表现优秀;

  9、铁路系统的转业干部,原则上由铁路系统安排。个别因工作需要,省直与中央其他驻长单位又同意接收安排的,本着出进对等的原则交换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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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5 06: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省暨广州市、深圳市

  一、广东省接收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1、转业干部原籍广东或从广东省入伍(入伍时户口在广东,但不含院校分配入伍)的。

  2、在广东驻军连续20年以上,其家庭生活基础在广东的(进广州或深圳市的,需符合该市的接收条件)。

  3、双军人同时转业,有一方年满40周岁,并在广东驻军连续8年以上的。

  4、双军人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随军条件的。

  5、配偶户口在广东连续8年以上的。

  6、配偶系转业干部,转业时按上述第4条款进广东,户口在广东连续5年以上的(按转业年度计算)。

  7、国家政策规定需要接收安置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照顾接收安置

  1、配偶在广东工作,并已取得地方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或系国家计划内统一分配到地方单位的高等院校毕业生。

  2、在部队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因公因战致残,或从事飞行、在舰艇上服现役15年以上,或在边防、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15年以上,其家庭生活基础在广东的。

  3、配偶户口在广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4、父母或岳父母在广东工作或居住,户口在广东(不含随军、随迁来的),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的。

  二、广州市接收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1、转业干部原籍广州市或从广州市入伍(入伍时户口在广州市,但不含守校分配入伍)的。

  2、双军人同时转业,有一方军龄满20周年,并在广州市驻军连续8年以上的。

  3、双军人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随军条件的。

  4、配偶户口在广州市连续8年以上的。

  5、配偶系转业干部,转业时按上述第3条款进广州市,户口在广州市连续5年以上的(按转业年度计算)。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照顾接收安置

  1、配偶在广州市工作,并已取得地方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或系国家计划内统一分配到地方单位的高等院校毕业生。

  2、在部队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因公因战致残,或从事飞行、在舰艇上服现役15年以上,或在边防、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15年以上,其家庭生活基础在广州市的。

  3、配偶户口在广州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4、父母或岳父母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户口在广州市(不含随军、随迁来的),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的。

  三、深圳市接收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1、入伍时户口在深圳市(不含院校分配入伍)的;

  2、驻深部队,双军人一方转业到深圳工作,留队一方符合随军条件的;

  3、转业干部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深圳市连续两年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照顾安置

  1、配偶在深圳工作,并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属大专院校毕业分配到深圳市工作的;

  2、在部队表现突出,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及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15年以上,其家庭生活基础在深圳市的;

  3、配偶在深圳市户口不满2年,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4、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在深圳市工作或居住,常住户口在深圳市(不含随军、随迁或在特区购买商品房入户),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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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5 06: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陕西省暨西安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要在陕西安置:

  一、原籍陕西或从陕西入伍(不含外省籍在陕西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入伍,下同)。

  二、配偶原籍陕西,户口现在陕西,结婚3年以上。

  三、夫妇均系外省籍,其中一方在陕西系全民或大集体单位职工,并且连续工作10年以上。

  四、双军人夫妇,其中一方原籍陕西或从陕西入伍。

  五、陕西驻军的双军人夫妇,均系外省籍,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到陕西安置;留队一方以后转业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转业军官系外省籍,其父母或岳父母定居陕西,在当地有正式户口,在陕西无子女照顾。

  七、陕西急需的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陕西驻军,获一等功以上奖励或获得相当于省、部级劳模以上荣誉称号的。

  九、军龄满20年或副团(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在陕西工作满5年,或配偶婚前在陕西有常驻户口。

  十、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父母或岳父母定居陕西,或配偶在陕西全民或大集体单位工作。

  符合陕西省接收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在西安地区安置;

  一、原籍西安或从西安入伍(不含原籍其它地区在西安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入伍,下同)。

  二、配偶原籍西安,户口现在西安,结婚3年以上。

  三、配偶随军在西安系全民或大集体单位正式职工,且连续工作6年以上。

  四、双军人夫妇,其中一方原籍西安或从西安入伍。

  五、父母或岳父母定居西安,户口现在西安,身边无子女照顾。

  六、具有高级职称的特殊专业人员,在其它地市无法对口安置,需要在西安地区对口安置的。

  七、获一等功以上奖励,或获得相当于省、部级劳模以上荣誉称号的。

  八、军龄满20年或副团(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在西安工作满5年,或配偶婚前在西安有常住户口。

  九、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父母或岳父母定居西安,或配偶在西安全民或大集体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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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5 06: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甘肃省暨兰州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甘肃省接收安置:

  (一)原籍甘肃或从甘肃入伍;

  (二)配偶系甘肃籍或自幼在甘肃成长,现在甘肃工作;

  (三)夫妇均系外省籍,一方在甘肃地方工作10年以上;

  (四)夫妇双方同时转业,一方是甘肃籍或从甘肃入伍;

  (五)志愿到甘肃边远货困等艰苦地区工作并服从分配;

  (六)转业干部系外省籍,其父母、岳父母定居甘肃并有常住户口(不含随军迁来的),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兰州市区(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区)安置:

  (一)兰州市籍戒从兰州市区入伍(不含永登、皋兰、榆中县、红古区和外省、外县考入兰州地区院校入伍的。下同);

  (二)配偶系兰州籍或兰州出生,在兰州市有常住户口;

  (三)夫妇一方系甘肃籍,配偶在兰州市区地方单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

  (四)夫女双方系外省籍,配偶在兰州市区地方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

  (五)父母、岳父母定居兰州,身边无子女照顾并在兰州有住房(投岳父母的,配偶必须系独生女);

  (六)荣立一等功,需要照顾安置的;

  (七)荣立二等功和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工作以及从事飞行、潜艇工作1 5年以上,转业前配偶在兰州市区工作并有常住户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一、 照顾安置长期在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乌鲁木齐市或根据本人意愿在自治区内其他城市安置:

  (一)服役20年以上,批准转业时任现职期满,在一类区海拔3500-4500米高原统计工作8年以上,或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原累计工作5年以上的师团职工干部和军队技术9级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

  (二)服役22年以上,批准转业时任现职期满,在二类区统计工作12年以上的师团职干部和军队技术9级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

  (三) 服役24年以上,批准转业时任现职满,在三类区统计工作15年以上的师团职干部和军人技术9级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

  (四) 在一类区连续6年以上,或在二类区连续工作8年以上,或在三类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其随军的配偶原属乌鲁木齐市户口,在乌鲁木齐市工作的师团职干部和军队技术9级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

  (五) 在一类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在二类区连续工作7年以上,或在三类区连续工作9年以上,其配偶系乌鲁木齐市户,在乌鲁木齐市工作的各职级干部和各等级的专业技术干部。

  (六) 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荣获大军区以上机关授予的荣誉称号的各职级干部和各等级的专业技术干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自治区一、二类地区的地、州所在市安置:

  (一) 在一类区海拔3500-4500米高原累计工作5年以上,或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原累计工作3年以上,以及在二类区累计工作8年以上,或在三类区累计工作 10年以上的师团职干部和军队技术9级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

  (二) 在一类区累计工作8年以上,或在二类区累计工作10年以上,或在三类区累计工作12年以上的营职以下干部和军队技术10级以下的专业技术干部;

  (三) 荣立三等功或在本职级岗位上受3次上嘉奖或受到军以上单位表彰的各职级干部和军队各等级的专业技术干部;

  (四) 配偶随军前工作单位在上述地、州、市的各职级干部和各等级的专业技术干部。

凡在一类区连续工作3年以上,或在二类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在三类区连续工作7年以上的各职级干部和各等级的专业技术干部, 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县(市)或地、州所在市安置。

  对荣立三等功多次或荣立战功者,可适当放宽照顾条件;对因战、因公致残但未丧失工作能力的转业干部,在去向分配和工作安排上应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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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5 06: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 乌鲁木齐市

  (一) 由乌鲁木齐市入伍的(只限于入伍时户口所在乌市,不包括外地报考军校和原籍系乌市的;

  (二) 转业干部爱人原籍是乌市出生,现在乌市工作的;

  (三) 转业干部的父母或岳母在乌市定居,身边确无子女照顾的;

  (四) 转业干部爱人在乌市正式工作满8年以上(系指全民或大集体职工)、随军家属在乌市落户10年以上的,双军人必须双方均在驻乌市部队服役满8年以上的;

  (五) 飞行员,其爱人在乌市有正式工作的;

  (六) 荣立二等功或在南线作战荣立三等功以上,其家庭生活基础在乌市的;

  (七) 少数民族转业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其家庭生活基础在乌市的;

  (八) 转业干部爱人系在乌市工作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干部和具有相当助工以上的职称的科研人员,以及各类学校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骨干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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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5 06: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内蒙古自治区暨呼和浩特市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自治区接收安置:

  1、 从内蒙古自治区入伍的;

  2、 配偶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作、居定的(有常住户口,下同);

  3、 转业干部或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作、居住的,可到父母或配偶父母所在地安置;

  4、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同时转业的,可到任休一方的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留队一方以后转业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呼和浩特市(含市辖旗、县、区,下同)接收安置:

  1、 从呼市入伍(不含院校入伍、户在呼市而从呼市入伍的);

  2、 配偶为呼市籍,在呼市结婚生活三年以上的;

  3、 配偶随军或调动工作来呼市,在呼市工作、居住5年以上的;

  4、 转业干部父母离退休后在呼市定居(有常住户),且身边无子女而又需要照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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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5 06: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黑龙江省

   1、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到非省会城市安置:

  (1) 原籍黑龙江省或从黑龙江省入伍的:

  (2) 外省原籍、入伍的转业干部,其配偶婚前在黑龙江省有常住房口,且结婚满三年以上的;

  (3) 外省原籍、入伍的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到黑龙江省工作、居住满五年以上的;

  (4) 双军人同时转业,其一方是黑龙江原籍、入伍的;双军人均系外省原籍、入伍,单方转业,驻军在黑龙江省满五年以上的;

  (5) 外省原籍、入伍的转业干部,其父母或岳母因工作调动、退休定居黑龙江省并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的。

  2、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到省会哈尔滨市安置:

 (1) 原籍哈尔滨市或从哈尔滨市入伍的(不含原籍其他地区在哈尔滨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毕业后分配入伍的);

 (2) 本省其他地区原籍、入伍的转业干部,其配偶婚前在哈尔滨有常住户,且结婚满三年以上的;

 (3) 外省原籍、入伍的转业干部,其配偶婚前在哈尔滨市有常住户口,且结婚满四年以上的;

 (4) 本省其他地区原籍、入伍的转业干部,其配偶随军在哈尔滨市工作、居住满八年以上的;

 (5) 外省原籍、入伍的转业干部,其配偶随军在哈尔滨市工作、居住满八年以上的;

 (6) 双军人同时转业,其一方是哈尔滨市原籍、入伍的;双军人均系外省及本省其他地区原籍、入伍,单方转业,驻军哈尔滨满八年以上的;

  (7) 父母或岳父母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定居哈尔滨市并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的。

  (8) 在担任现职期间,荣立一等功及被大军区或军兵种以上的单位授予荣誉称号,需要照顾安置的。

  3、不具备以上所列条件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部队不移交地方转业安置;

  (1)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的;

  (2)受过刑事处分(不含过失犯罪),在部队有问题未做结论、受留党(团)查看处分期限未满的;

  (3)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正在住院治疗不能按期报到,以及残废等级在二等乙级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提升职务或技术等级不满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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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5 06: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暨杭州市、宁波市

  一、 浙江省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 原籍浙江或浙江入伍的(不含从外省考入浙江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毕业分配入伍)。

  2、 配偶在浙江有常住户口的(到杭州、宁波两市安置需结婚满三年,落户满五年,外省籍转业  干部到杭州、宁波两市安置需符合国转办字[1990]6号文件规定)。

  3、 配偶系驻浙江现役军人、县符合随军条件的到(到杭州、宁波两市安置需在两市连续服役五年以上)。

  4、 双军人同时转业,一方符合进浙条件的。

  5、 转业干部系外省籍,其父母、岳母或公婆定居浙江,身边无子女的。

  6、 浙江省经济建设急需并有特殊专业技术的紧缺人才。

  二、 杭州市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 原户籍在杭州市区、从杭州市区入伍或外地入伍的,可回杭州市区安置。

  2、 非杭州户籍在杭州市入伍,其中入伍前是职工的,回杭州市安置;是从学校分配入伍,回原籍安置。

  3、 非杭州市户籍又不是杭州入伍的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情况者,可进杭安置:

  (1)、其配偶世居杭州市,包括学校毕业分配、转业、复员、退伍在杭州市工作且户口在杭的;

  (2)、其配偶是杭州市驻军现役干部,已经具备随军条件的;

  (3)、夫妻一同转业,其配偶是杭州市人的;

  (4)、父母、岳父母或公婆在杭州市,身边无子女的。

  三、 宁波市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一) 进海曙、江东、江北三区

  1、 原籍在市三区并从三区入伍的(中含外地在宁波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入伍的)。

  2、 原籍宁波市三区,在外省市大右专院校读书毕业入伍的。

  3、 配偶原籍宁波市三区,户口现在三区的(如转业干部是外省籍、从外省入伍的,须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技术9级以上)。

  4、 配偶是宁波市区驻军的现役军官,具备随军条件并经批准随军的。

  5、 配偶随军(含比照随军条件转业)或工作调动,进宁波市三区落户五年以上的。

  6、 双军人夫妇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具备进宁波市三区安置条件的。

  7、 父母、岳母或公婆在宁波市三区定(不含随军随迁来的),并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或虽有子女但身体残疾无法照顾父母的。

  8、 原籍宁波市或从宁波市入伍的,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配偶系城镇户口的,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二) 进各县(市)和北仑、镇海区,安置条件的原则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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