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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5 06: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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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暨兰州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甘肃省接收安置:
(一)原籍甘肃或从甘肃入伍;
(二)配偶系甘肃籍或自幼在甘肃成长,现在甘肃工作;
(三)夫妇均系外省籍,一方在甘肃地方工作10年以上;
(四)夫妇双方同时转业,一方是甘肃籍或从甘肃入伍;
(五)志愿到甘肃边远货困等艰苦地区工作并服从分配;
(六)转业干部系外省籍,其父母、岳父母定居甘肃并有常住户口(不含随军迁来的),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兰州市区(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区)安置:
(一)兰州市籍戒从兰州市区入伍(不含永登、皋兰、榆中县、红古区和外省、外县考入兰州地区院校入伍的。下同);
(二)配偶系兰州籍或兰州出生,在兰州市有常住户口;
(三)夫妇一方系甘肃籍,配偶在兰州市区地方单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
(四)夫女双方系外省籍,配偶在兰州市区地方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
(五)父母、岳父母定居兰州,身边无子女照顾并在兰州有住房(投岳父母的,配偶必须系独生女);
(六)荣立一等功,需要照顾安置的;
(七)荣立二等功和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工作以及从事飞行、潜艇工作1 5年以上,转业前配偶在兰州市区工作并有常住户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一、 照顾安置长期在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乌鲁木齐市或根据本人意愿在自治区内其他城市安置:
(一)服役20年以上,批准转业时任现职期满,在一类区海拔3500-4500米高原统计工作8年以上,或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原累计工作5年以上的师团职工干部和军队技术9级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
(二)服役22年以上,批准转业时任现职期满,在二类区统计工作12年以上的师团职干部和军队技术9级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
(三) 服役24年以上,批准转业时任现职满,在三类区统计工作15年以上的师团职干部和军人技术9级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
(四) 在一类区连续6年以上,或在二类区连续工作8年以上,或在三类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其随军的配偶原属乌鲁木齐市户口,在乌鲁木齐市工作的师团职干部和军队技术9级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
(五) 在一类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在二类区连续工作7年以上,或在三类区连续工作9年以上,其配偶系乌鲁木齐市户,在乌鲁木齐市工作的各职级干部和各等级的专业技术干部。
(六) 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荣获大军区以上机关授予的荣誉称号的各职级干部和各等级的专业技术干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自治区一、二类地区的地、州所在市安置:
(一) 在一类区海拔3500-4500米高原累计工作5年以上,或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原累计工作3年以上,以及在二类区累计工作8年以上,或在三类区累计工作 10年以上的师团职干部和军队技术9级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
(二) 在一类区累计工作8年以上,或在二类区累计工作10年以上,或在三类区累计工作12年以上的营职以下干部和军队技术10级以下的专业技术干部;
(三) 荣立三等功或在本职级岗位上受3次上嘉奖或受到军以上单位表彰的各职级干部和军队各等级的专业技术干部;
(四) 配偶随军前工作单位在上述地、州、市的各职级干部和各等级的专业技术干部。
凡在一类区连续工作3年以上,或在二类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在三类区连续工作7年以上的各职级干部和各等级的专业技术干部, 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县(市)或地、州所在市安置。
对荣立三等功多次或荣立战功者,可适当放宽照顾条件;对因战、因公致残但未丧失工作能力的转业干部,在去向分配和工作安排上应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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