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标签看更多好帖

[安置交流] 兵网推荐:全国各市军转干部安置接收条件汇总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分享到:
发表于 2013-6-15 06:0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市军转干部接收条件


军队转业干部,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由北京市接收安置。

  一、原籍北京市并且在北京市入伍的。

  二、原籍是其他省、市,但在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现在北京市的。

  三、父母在北京市工作,并且没有其他子女在北京市的。

  四、配偶原籍北京市,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市的。

  五、配偶是高等院校毕业,现在北京市工作,并且是所在单位工作骨干,不能调离北京市的。

  六、立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并且其配偶在北京市工作的。

  七、在边防或海岛服役15年以上,或者从事飞行、潜艇工作15年以上,其配偶在北京市工作的。

  八、因特殊情况或特殊困难,必须在北京市安置并经市军转办批准的。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6-15 06: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好,顶一下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3-6-15 06: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便于各单位在转业干部移交安置工作中实际操作,根据中发[2001]3号、[2007]8号文件和北京市军转办接收转业(复员)干部工作的相关规定,现将转业移交安置条件、取证材料和离队报到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接收条件

(一)转业干部本人具备条件之一

1.北京市出生且北京市入伍。

2.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

3.配偶婚前或随军前有本市常住户口。

4.配偶随军并且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4年(截止当年3月31日前,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

5.双军人单转或双转。

6.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北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城区正营职或技术10级,副营职或技术11级且军龄满15周年,郊区副营或技术11级即可)。

(二)父母具备条件之一

7.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

8.配偶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配偶为独生子女。

9.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本人未婚。

10.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国人部发[2006]61号,下同)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是北京市。

(三)具有特殊情况之一的,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的

11.自主择业的。

1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1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14.因战因公致残的。

(四)工作需要

15.军队转业干部具有本科学历,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被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国务院军转办或北京市军转办批准的。

(五)其它条件之一

16.配偶毕业分配或工作调动属高校毕业、单位骨干、不能调离北京(非随军、非当年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

二、不能接收移交安置的

1.结婚、离婚及双军人转业在京一方调京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

2.主要档案材料不全的。

3.计划分配转业干部爱人因购房取得北京市小城镇户口的,户口取得时间不满4周年的。

4.与总政治部下达的转业干部计划中职务等级、移交方式等不相一致的。

5.随调随迁家属、子女无总政治部下达计划的。

6.其他不符合进京安置的,按中发及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未被中央和北京市属单位接收,无住房、户口挂靠到非直系亲属名下的,购房时间不满1年(当年3月31日前),不能进城八区安置。

四、取证材料

1.配偶婚前取得北京市户口或随军进京的取配偶户口本复印件(首页、主页,下同),结婚证复印件。

2.配偶是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北京市人才引进且婚后进京的取配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配偶毕业证、学位证、所在工作单位证明、人才引进有关手续。

3.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进京的取立功通令,配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4.双军人一方转业或双方同时转业进京的取结婚证、子女户口本复印件,对方师以上政治、营房部门证明、部队驻地证明原件及政治、营房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已购房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5.父母身边无子女进京的取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原件,父母户口本、其它子女外地户口本复印件及其外地工作单位证明原件。

6.未婚或者离异的取部队师以上政治、营房部门证明及部队驻地证明原件,离异的还要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投靠父母的提供父母户口本复印件。

7.离异靠子女进京的取离异判决书、子女户口复印件。

8.因战因公致残进京的取评残等级证书,结婚证、父(岳)母、爱人或子女户口本复印件。

9.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进京的取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证明,结婚证、爱人或子女户口本复印件;

10.复员进京的提供本人自愿复员书面申请。北京入伍的取户口注销证明,靠配偶复员进京的取结婚证和配偶户口本复印件以及配偶在京工作单位证明。

11.靠购房在城八区安置的应提供房产证,军队所属的经济适用房或集资建房,应提供所在师以上部队营房部门提供的住房证明及营房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

12.转业干部档案中须有《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身份证号码应准确、有效。

说明:

①以上凡涉及住房,父(岳)母、配偶、子女户口本,除特别注明外,均为在京住房、在京户口。

②购房,结婚、离婚时间及双军人转业,在京一方调京工作时间,均需满1年以上。

③生活基础在郊区县的,原则上在郊区县安置(在郊区县有垂直管理中央、市属单位接收的,边远艰苦地区工作10年以上、荣立二等功以上者除外)。

生活基础的判定,综合考虑家属工作单位、配偶户口、子女户口、住房等因素,属军产房的还要提供家委会证明。落户地址本着合理、合法原则,自购房的,要提供产权证、物业证明等。上述证明材料,应与档案、数据库、审批报告表、审查档案登记表中相关情况内容吻合。

④由于近几年接收任务一直剧高不下,形势所迫,故北京市军转办在审核接收条件时,从严把关,会视具体情况,在掌握条件尺度上有所不同。以上仅供参考。

五、边远艰苦地区及奖惩加减分

目前,北京市区县考试中,大致按一等功免试,直接进入党政机关和纳入规范管理的事业单位,二等功加5分/次,三等功加1分/次,边远艰苦地区加1分/5年,军龄加1分/5年。警告处分减5分/次,警告以上处分部分区县取消公务员考试资格。

六、表格的填写

(一)《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审核登记表》(见附件一)的填写

表中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并与档案、数据库记载及《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中填写相吻合一致,字迹工整、清晰。统一用A4纸横置打(复)印,一式三份,正面左侧留够装订线位置。所取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分别粘贴在表背面左上方。

此表作为北京市军转办审查、接收档案、确定转业干部分区和北京市公安局落户的依据,应真实、准确,信息一经填写、档案一但移交,不能更改,否则将会影响转业干部落户和离队报到手续的办理。请告知转业干部熟思、慎重填写。证明材料没有、不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档案不予接收。

(二)《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的填写

1.京外转业干部进京安置有随迁(调)家属子女的须填此表,统一用A4纸,一式四份。

2.表中:

①随调(随迁)人员姓名:随调(随迁)谁,填写谁。子女随迁,仍按照随母不随父的原则随迁,只能随女性转业干部填写。

②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及详细地址:填写随调(迁)人员随调(迁)前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派出所。

③身份证号码:按照相应调(迁)人员如实填写,儿童可填写“未领”。

④迁入地详细地址或单位:填写进京预落户口详细地址(含楼、门牌号),并与(一)、(二)款中,住房、住址、户口等相应内容一致。

⑤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填写进京预落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⑥随调(随迁)家属、子女必须列入总政下达的计划,经装政转业办、北京卫戍区转业办审核,北京市或国务院军转办批准盖章后,方可办理。随调(随迁)报告表必须随档案一并移交,剩余各栏不填。

七、离队报到程序

转业干部明确工作单位后,国务院或北京市军转办发出报到通知,北京卫戍区转业办通知大单位联络员,联络员通知所属单位干部部部门。转业干部接到通知后,按下述报到程序到接收单位报到(凡已发出报到通知的,原则上不再调整)。

1.计划分配转业干部

(1)本人持师、旅级以上机关开出的行政、组织、供给关系等介绍信(被中央单位接收的,直接开至接收单位;市属单位接收的,组织关系开至市委组织部,行政、供给关系开至接收单位;区属单位接收的,组织关系开至所属区委组织部,行政、供给关系开至接收单位。下同),先到接收单位报到,开具报到证明。

中央和市属单位接收的,直接到接收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报到;区(县)安置的转业干部到区(县)人事局报到。

(2)持接收单位开出的报到证明信及部队开出的行政、组织、供给关系介绍信和转业证,到国务院军转办或市军转办办理行政关系和入户介绍信手续。

(3)持转业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2张一寸免冠同底照片到安置单位所在区(县)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

(4)持军转办开具的入户介绍信、已盖预备役登记章的转业证、结婚证、配偶(家属)户口簿或部队营房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到公安(分)局户籍处办理入户通知。

(5)持入户通知、《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身份证。

(6)将市军转办开出的行政介绍信和部队开出的所有关系一并交给接收单位。

2.自主择业转业干部

(1)持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开出的行政、组织、供给关系介绍信和转业证,到市军转办办理入户手续。并将组织关系和供给关系介绍信交给区县军转部门。

(2)预备役登记和入户手续参照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报到程序第3、4、5条办理。

(3)办理完落户手续后,应及时将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交给所在区(县)军转部门。

(4)提前办理报到的,需与所在区(县)军转部门履行提前报到后续问题处理的有关手续。

3.复员干部

持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开具的行政、组织、供给关系介绍信和转业证,按照规定的报到时限,到北京市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办理手续。

4.随调(随迁)家属、子女

(1)随调家属在落实单位接到报到通知后,到总装转业办驻北京移交组领取《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情况登记表》,待转业干部先行办理报到手续落户后,持《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情况登记表》、《转业干部证》、户口本、结婚证、住房证明(房产证等),18岁以下子女,还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材料,到市公安局人口处接待大厅办理准迁证,凭准迁证到家属、子女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2)到迁出地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开具行政、组织、工资介绍信。

(3)到北京市公安局人口处接待大厅办理落户手续。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3-6-15 06: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军转干部上海市接收安置政策



一、接收条件
第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上海入伍(指由上海征兵机构批准入伍,同时注销上海常住户口,上海院校毕业分配入伍的外省籍学生不属上海入伍,下同)。
第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为上海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驻沪部队(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已随军随调到上海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
第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或军转干部本人未婚;以及配偶为独生子女,配偶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原籍、入伍地为上海,或者父母离退休后已在上海安置落户。
第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其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有上海常住户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七条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或上海入伍的。
第八条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一方系驻沪部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的。
第九条 驻沪部队军队转业干部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计算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现任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年限、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年限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等时间,统一截止到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二、安置办法
符合本市接收条件,并列入转业当年中央下达给本市安置计划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本市负责安置。具体办法是:
1.考试分配
单位:每年公布考试单位;
对象:专业技术干部和营职以下转业干部(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
办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办法。笔试为闭卷考试由市军转办委托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组织实施,面试由市军转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各用人单位自行组织。
2.双向选择
采取“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分配会等形式。组织当年有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计划的单位,以及在中心城区安置(含浦东、宝山、闵行区)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含已被考试录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洽谈,达成双向选择意向。
3.指令性安排
对未进入考试分配和达成双向选择意向的军队转业干部采取指令性分配的办法安置。专业技术干部一般进行专业对口安排。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予以同步安置。
三、工作流程
条件审核--适应性培训--考试分配--双向选择--指令性安排--发出报到通知--组织报到--专业培训--上岗
四、报到程序
1.市军转办发出报到通知,规定报到期限。
2.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迁家属一次性办齐离队手续,随迁家属凭军转办出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手续。
3.军队转业干部持行政、组织、工资关系及独生子女证到接收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报到并开具《军队转业干部申报户口表》,持本人档案内《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报告表》到单位所在区(县)人武部办理转服预备役登记手续。
4.军队转业干部携带《军队转业干部申报户口表》和户口簿(已婚的配偶户口簿、未婚的父母亲户口簿),有随迁家属的应带家属户口迁移证,到市军转办指定地点开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户口证明信》和《迁户落户确认单》
5.持户口簿、《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户口证明信》和《迁户落户确认单》(85年以后入伍的还需持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警署)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所在派出所或警署办理落户手续。
6.转递组织关系。工作分配在区、县及所属单位的,到所在区、县委组织部办理;分配在中央部属在沪代管单位、市属单位、市级机关(人民团体),可直接到所在单位组织部门办理。共青团员的组织关系直接到接收单位团组织办理。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3-6-15 06: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津市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予以接收安置:  
(一) 原籍本市或从本市入伍的;  
(二) 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结婚时或随军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 
(三) 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已随军,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二年以上的;  
(四)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或入伍地系本市的;  
(五)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同时转业,其中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在本市驻军服役满2年的;  
(六)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在本市驻军服役满2年的;  
(七) 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并且身边无子女的;  
(八) 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并且是独生子女的;  
(九) 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本人尚未结婚的;  
(十)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连续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以上,其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系本市的;  
(十一) 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子女(不含从外省市考入本市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常住户口在本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 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一、原籍在天津市或天津市入伍的(不含外省籍在天津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入伍者);  
二、转业干部原籍和入伍地均为外省籍,其配偶原籍天津市,现在工作、户口均在天津市的;    三、夫妇系双军人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天津市或从天津市入伍的。
四、转业干部原籍和入伍地均为外省籍,其配偶随军来津,在天津工作、生活10年以上的;  
五、转业干部原籍和入伍地均为外省籍,其配偶是高等院校毕业生,现在天津市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因工作需要不宜调离天津市的;  
六、符合国转办字【1990】6号文件规定的,予以照顾接收。  
1、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并在天津市驻军服役,其配偶在天津市工作满5年(含双军人);  
2、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其配偶婚前在天津有常住户口;
3、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从事飞行工作或水面舰艇服现役满15年,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边远地区因别按( 83)人劳科字第064号文件执行],其父母居住地、配偶工作地、或配偶随军前所在地系天津市的;   
七、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原籍和入伍地均为外省籍的,一方转业,可到天津市安置。留队一方以后转业时,要符合国务院军队转业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国转办字【1990】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即:前期转业的一方在天津市工作满五年,后转业一方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含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3-6-15 06: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意见(修订)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庆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条件
(一)常住户口在重庆市,且从重庆市入伍的(不含市外户籍从重庆市大专院校毕业分配入伍的,下同);
(二)配偶常住户口在重庆市的;
(三)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出生在重庆市或从重庆市入伍的;双方同系市外籍,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重庆市驻军服役,且具备配偶随军条件的;
(四)军队转业干部在市外入伍,其父母(配偶父母)在重庆市有常住户口,且有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身边无子女的;
(五)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重庆市的;
(六)军队转业干部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在重庆市有常住户口,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等艰苦岗位连续工作满10周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二等乙级以下),且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
(七)对不符合重庆市接收安置条件但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特殊专业技能的军队转业干部,确系重庆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本人愿意到重庆市安置并经军转安置部门同意的;对在本区县(自治县、市)不能对口安置、合理使用的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等人才,市内其他地区或单位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且同意接收的,可以跨区县(自治县、市)调整安置。
二、主城七区(本文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部新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条件
(一)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主城七区接收:
1、军队转业干部入伍时为主城七区常住户口,且从主城七区入伍的;
2、非主城七区入伍的转业干部,配偶婚前为主城七区常住户口的,结婚时间须满2周年。其中:军队转业干部再婚前的配偶为主城七区常住户口,再婚配偶婚前为主城七区常住户口的,再婚时间须满1周年;
3、非主城七区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调(迁)入主城七区,取得主城七区常住户口须满2周年;
4、非主城七区入伍的双军队夫妇,同时转业需进入主城七区的,其中一方在主城七区驻军服役须满2周年,且符合配偶随军的条件;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主城七区驻军服役满2周年,且符合配偶随军的条件;
5、父母(配偶父母)调(迁)入主城七区,取得主城七区常住户口满1周年,且有父母(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区人事部门或父母(配偶父母)所在中央驻渝单位和市、区属单位主管人事部门出具身边无子女证明的,可由出具证明的区或单位负责接收;
6、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周年,且从艰苦地区(岗位)转业或获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其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在主城七区有常住户口的;
7、军队转业干部系大专院校毕业分配入伍,入学前在主城七区有常住户口的。
(二)军队转业干部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主城七区接收范围:
1、军队转业干部由主城七区入伍,配偶系非主城七区常住户口、在非主城七区工作的,原则上由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接收;
2、军队转业干部由非主城七区入伍,其配偶采取投亲靠友或购房等办法取得主城七区户口,或配偶的户口所在地与配偶的正式工作单位跨区县(自治县、市)分离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入伍地或配偶正式工作单位所在地接收。
三、军队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重庆市不予接收
(一)上年4月1日以后提升领导职务的;当年1月1日以后调整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的;当年4月1日以后晋升军衔或调整文职干部级别的;
(二)当年3月31日以前满50周岁的;
(三)军队干部服现役时间未达到《现役军官法》规定最低年限的;
(四)二等甲级以上伤残,正在住院治疗不能按期报到和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六)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七)被开除党籍或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八)其它原因不宜作转业接收安置的。
四、军队转业干部从报到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其患有精神病、麻疯病、癌症等严重疾病以及有本《意见(修订)》第三条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回部队。
五、对不服从地方分配或超过规定报到时间3个月未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军转安置部门将其档案退回部队,2年内不再接收;对因不符合重庆市接收条件,以弄虚作假,提供失真证明材料等手段达到进入重庆市安置目的的,经查证核实,档案退回部队,3年内不再接收。
六、地方工作人员在军转安置过程中徇私舞弊,参与弄虚作假,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纪政纪查处;对军队人员或转业干部本人弄虚作假,出具、办理失真证明材料的,除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专题报告和视情况给予通报外,可商请部队查处。
七、重庆市或主城七区接收条件的未尽事宜,比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及本《意见(修订)》的相近条款执行。
八、本《意见(修订)》从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意见(修订)》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修订)》为准。
九、本《意见(修订)》由重庆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3-6-15 06: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军转干部成都市接收条件


一、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入成都市安置:
1.转业干部入伍时为成都市常住户口,且由成都市所辖区、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
2.非成都市入伍的转业干部,配偶婚前为成都市常住户口的,结婚时间须满2周年。其中:配偶婚前为成都市郊区户口,后调(迁)入城区,干部转业在城区安置的,其配偶的城区常住户口须满1周年;转业干部再婚前符合进入成都市安置条件的,再婚时间须满1周年。
3.非成都市入伍的转业干部,配偶随军调(迁)入成都市,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须满2周年。配偶随军调(迁)入郊区,后由郊区随军调(迁)入城区,干部转业在城区安置的,配偶取得城区常住户口须满1周年。
4.非成都市入伍的双军队干部,同时转业需进成都市安置的,其中一方在成都市驻军服役须满2周年,且符合随军条件的;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成都市驻军服役满2周年,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5.父母(配偶父母)调(迁)入成都市,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已满1周年,且有父母(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区、市、县人事局或父母(配偶父母)所在中央驻蓉单位和省、市属单位主管人事的部门出具父母(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的,可由出具证明的区、市、县或单位负责接收安置。 
6.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周年,且从艰苦地区(岗位)转业和战时获二等功、平时获一等功以上奖励,其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在成都市有常住户口。
7.配偶办理成都市小城镇非农业户口满5周年的,或父母(配偶父母)办理成都市小城镇非农业户口满5周年的,且具有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其父母(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由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安置。 
8.转业干部凡系大专院校毕业分配入伍,入学前在成都市有常住户口的。  
二、军队转业干部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成都市安置范围:
1.凡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将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户口迁移到成都市的,其户口不作为转业干部进入成都市安置的依据。
2.转业干部由成都市入伍,配偶非成都市常住户口、且在省内其他地区(不含甘 孜、阿 坝、凉 山州和乐山市金区河区、峨边县、马边县)工作的,原则上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3-6-15 06: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

  军队转业干部,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由北京市接收安置。

  一、原籍北京市并且在北京市入伍的。

  二、原籍是其他省、市,但在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现在北京市的。

  三、父母在北京市工作,并且没有其他子女在北京市的。

  四、配偶原籍北京市,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市的。

  五、配偶是高等院校毕业,现在北京市工作,并且是所在单位工作骨干,不能调离北京市的。

  六、立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并且其配偶在北京市工作的。

  七、在边防或海岛服役15年以上,或者从事飞行、潜艇工作15年以上,其配偶在北京市工作的。

  八、因特殊情况或特殊困难,必须在北京市安置并经市军转办批准的。

  天津市

  一、原籍在天津市或天津市入伍的(不含外省籍在天津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入伍者);

  二、转业干部原籍和入伍地均为外省籍,其配偶原籍天津市,现在工作、户口均在天津市的;

  三、夫妇系双军人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天津市或从天津市入伍的。

  四、转业干部原籍和入伍地均为外省籍,其配偶随军来津,在天津工作、生活10年以上的;

  五、转业干部原籍和入伍地均为外省籍,其配偶是高等院校毕业生,现在天津市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因工作需要不宜调离天津市的;

  六、符合国转办字【1990】6号文件规定的,予以照顾接收。

  1、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并在天津市驻军服役,其配偶在天津市工作满5年(含双军人);

  2、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其配偶婚前在天津有常住户口;

  3、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从事飞行工作或水面舰艇服现役满 15年,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边远地区因别按( 83)人劳科字第064号文件执行],其父母居住地、配偶工作地、或配偶随军前所在地系天津市的;

  七、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原籍和入伍地均为外省籍的,一方转业,可到天津市安置。留队一方以后转业时,要符合国务院军队转业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国转办字【1990】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即:前期转业的一方在天津市工作满五年,后转业一方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含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

  河北省暨石家庄市

  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河北省安置:

  (一)原籍河北省或从河北省入伍的。

  (二)配偶原籍河北省且户口现在河北省的。

  (三)转业干部系省籍,其父母定居河北省并在常住户口的(不含随军来的)。

  (四)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的转业干部到省会石家庄市安置的,其配偶须在石家庄市工作满5年或婚前在石家庄市有常住户口。

  (五)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从事飞行工作或在水面舰艇上服现役满15年的;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的(边远地区按【83】人劳科字第064号文件执行)转业干部,其配偶在河北省工作或婚前在河北省有常住户口的。

  (六)夫妇均系外籍,到石家庄市以外安置的,须其配偶在河北省有常住户口;到石家庄安置的,须符合【1990】国转办字第6号文件规定,或其配偶在石家庄市有常住户口10年以上的。

  (七)省内急需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山西省暨太原市

  1、转业干部自幼生活在山西并从山西入伍。

  2、配偶系山西籍,现在山西工作或定居。

  3、夫妻双方同时转业,一方从山西入伍。

  4、转业干部的父母或其配偶的父母在山西工作或定居并有常住户口,身边确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

  5、符合【1990】国转办字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含夫妻双方同系军队干部,一方转业)。

  6、山西经济建设急需并具有特殊专业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技术干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太原市安置:

  1、自幼生活在太原市、有常住户口并从太原市入伍。

  2、入伍前在太原市工作。

  3、配偶现在太原市工作,工作关系与户口均满3年以上。

  4、父母在太原市工作或定居,身边确无子女。

  5、具有特殊专业技术,且工作急需。

  符合进太原市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省直单位(含中央驻并单位)接收安置:

  1、入伍时系国家正式职工,原单位现仍属于省直单位。

  2、配偶现在系省直单位(不含太原市驻军所属单位)的国家正式职工。

  3、父母均在省直单位工作,现未婚或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

  4、荣立一等功或获得全国、全军荣誉称号。

  5、具有特殊专业技术、且工作急需。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3-6-15 06: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辽宁省暨沈阳市、大连市

  外省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配偶系辽宁原籍,现在辽宁居住,结婚4年以上的;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在辽宁婚前有常住户口的;

  (2)配偶系随军到辽宁,现在辽宁居住,工作8年以上的;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在辽宁工作满5年的;

  (3)父母或岳父母在辽宁居住,确系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照顾的;

  省内地区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辽宁原籍、入伍的转业干部原则上由原籍、入伍地或爱人现居住市安置;

  (2)不属沈阳、大连两市原籍、入伍,要求到两市安置的,其配偶是两市原籍,须在两市居住并结婚4年以上;其配偶不是两市原籍,须随军在两市居住8年以上;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婚前在两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在两市工作满5年的;

  (3)符合接收条件的外省原籍、入伍的转业干部,由配偶工作、居住的市安置。

  吉林省暨长春市

  吉林省接收条件:

  (一)转业军官原籍吉林省或从吉林省入伍的;

  (二)转业军官本人外省籍,其配偶吉林省籍,现仍居住在吉林省且有常住户口,并结婚3年以上的;

  (三)除长春市以外各市、州的当地驻军,转业军官本人及其家属外省籍,其配偶经部队组织批准已随军的(不含不符合随军条件调动随迁的),可以接收并就地就近安置;

  (四)双军人双转,其中一方是吉林省原籍或从吉林省入伍的;

  (五)双军人均外省籍,单方转业,驻军在吉林省满5年以上的;

  (六)转业军官本人外省籍,其父母或岳父母在吉林省内定居并有常住户口(不含随军来的),身无子女的;

  (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以及获得军队总部(地方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八)对少数服役时间长,职务较高,贡献较大的转业军官,接国转办字( 1990)06号文件规定办理。

  长春市接收条件:

  (一)原籍长春市或从长春市入伍的(不含原籍其它地区在长春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毕业后分配入伍的);

  (二)转业军官本人外省籍,其配偶长春市籍,现仍居住在长春市有常住户口,并结婚满4年以上的;

  (三)转业军官本人外省籍,其配偶随军随调在长春市工作,住满8年以上的;

  (四)原籍在本省其它地区或从本省其它地区入伍的转业军官,其配偶婚前在长春市有常住户口,结婚满4年以上的;

  (五)原籍在本省其它地区或从本省其它地区入伍的转业军官,其配偶随军随调在长春市工作,居住满6年以上的;

  (六)双军人双转,其中一方是长春市原籍或从长春市入伍的。双军人单方转业,驻军在长春满8年以上的;

  (七)转业军官本人外省籍,其父母或岳父母在长春市居住并有常住户口(不含随军来的),身边无子女的。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3-6-15 06: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省

  转业干部一般回原籍或入伍所在地安置。对确有困难要求跨地区安置的转业干部按中办发【1995】5号文件和苏政发【1994】4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1、到南京市市区安置的:

  (1)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在本地工作满5年;或配偶婚前在本市有常住户口。

  (2)营职以下的外省籍干部,配偶在本地地方工作满8年;或与本地人结婚满5年;或在边防、海岛、同原、沙漠等艰苦地区(边远地区类别按【83】人劳科字第064号文件执行)和从事飞行或潜艇工作满10年,配偶在本地地方工作满5年;或因公因战致残(二等乙级以上),配偶在本地地方工作满5年。

  (3)营职以下的本省籍干部,配偶在本地工作满5年;或与本地人结婚满4年。

  2、外省籍转业干部的配偶随军、随调、转业在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徐州等5个市市区工作满5年的,可在配偶所在地安置。

  3、本省籍转业干部的配偶已在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徐州等5个市市区工作的;或转业干部的配偶已在南通、扬州、淮阴、盐城、连云港、泰州、宿迁及全省县(市)工作的,可在配偶所在地安置。

  4、双军人同时转业,可到一方原籍或入伍地安置。双军人单转,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转业一方可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5、转业干部的配偶在江苏工作,系国家统配的大学生,具有真才实学,当地工作需要的,可到配偶所在地安置。

  6、转业干部入伍后全家迁到江苏、现本人未婚;或已婚,但父母或配偶的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到父母或配偶的父母所在地安置。

  7、转业干部父母或配偶的父母是老红军,现在江苏居住的,可到父母或配偶父母所在地安置。

  8、下述转业干部,可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也可到父母居住地、配偶工作地或配偶随军前所在地安置:

  (1)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2)因战因公致残(二等乙级以上),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从事飞行工作或在舰艇上服现役满15年的;

  (4)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的地区工作满15年的(边远地区类别按【83】人劳科字第064号文件执行)工作满10年的,从事飞行或在舰艇工作满10年的,可以回本人原籍或入伍所在地,也可到配偶所在地安置。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中文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