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兵心网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属地原则管辖。兵心网战友们就诉讼法律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兵心网特聘律师咨询后,兵心网推荐援助对象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非诉讼法律事项的申请,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十一、兵心网战友们需要法律援助的,向兵心网频道法律援助专题提出申请。军人涉法时,提供一些咨询建议,酌情向有关部门协助办理。军属需要法律援助的,经兵心网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后,直接辖区相关单位协助解决。
十二、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军人军属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状况证明(义务兵、执行重大军事任务期间的军人及军属除外);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十三、兵心网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部接到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法律援助对象的身份、事实、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明、证据等材料进行初审,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简单的非诉讼援助事项,可以直接承办;
(二)对于按照《关于开展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部意见》,扩大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事项,可以直接受理;
(三)对于授权范围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报送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处理。
十四、法律援助机构对军人军属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条件、应由本机构管辖的 法律援助事项,作出给予援助的决定,制作《给予援助决定书》;不符合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制作《不予援助决定书》;决定书交由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部送达相关部队政治机关或申请人。
(二)对符合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条件且应由异地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法律援助事项,引导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异地协作机制予以协助。
十五、公民以军属身份直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部协助的,应及时将案件有关情况告知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部。
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结情况反馈给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部,由其告知有关部队或受援人。
十六、法律援助律师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需要会见军人或协助调查取证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部协调所在部队解决。
十七、兵心网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部,只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涉及必要的经费时,比如印制法律授权资料、格式文书等费用,由援助对象自行解决。
十八、兵心网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部、工作人员及联络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军人军属和部队收取任何费用或财物;
(二)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擅自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四)不得向部队和军人军属以外人员提供法律服务。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由所在部队政治机关责令改正,司法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
十九、本方案由兵心网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部负责解释。
二十、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一、兵心网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部常年特聘北京李炼律师。(电话:13501274123)
兵心网管理委员会
二O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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