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1181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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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4 14: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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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做好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存放工作,建立健全入档、保管、查阅、复制、转接等制度,定期开展档案安全检查,按照规定建立数字档案。
第九条 市、县级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年度登记审核制度,每年1月至3月采取现场或互联网的方式对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提供的参加党组织生活、参加社团、出入国境、奖惩情况等信息进行审核。对年度登记审核通过的,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对年度登记审核未通过的,及时通知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补正有关信息;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提醒、教育引导。
第十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发放和调整退役金。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接收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时举行迎接仪式,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协调有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编入地方志。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落实常态化联系退役军人制度,定期联系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及时掌握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传递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
对患有严重疾病、遭遇重大突发情况等导致生活困难的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扶持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鼓励其结合自身优势,在基层治理、稳边固边、国防教育、志愿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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