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1176 天 连续签到: 3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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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制度,是我国退役军人安置政策的重大调整。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组织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安置去向、退役金发放及调整、地区补助等作出系统规范。
根据《办法》大校以下军官退役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一)担任军官满16年的;(二)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三)服役满20年的;(四)直接选拔招录军官、特招入伍军官晋升(授予)少校以上军衔后达龄退役的。
军士退役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一)担任军士满16年的;(二)服役满18年的;(三)晋升(授予)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的。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可以在本人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选择安置地:(一)可以在配偶随军前、结婚时或者现户口所在地安置,无配偶的可以比照驻地军人配偶随军条件在驻地安置;可以在本人父母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本人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的,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安置;军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军官、军士的子女为现役军人且符合驻地军人配偶随军条件的,也可以在子女部队驻地安置。其中,随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安置的,须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军人结婚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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