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属交流] 这起涉军离婚案,怎么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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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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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6 07:30:33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兵心网消息: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军离婚案,妻子因在丈夫服役期间出轨生子,被判离婚,并退还丈夫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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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6 07:31:15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案情简介

李阳与张谨相识相恋后,于2015年12月底登记结婚。婚后,李阳仍在某部队服役,张谨则留在镇江生活工作。2017年6月张谨生育一男孩小宇。两人本就聚少离多,又因性格差异经常为琐事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淡化。2019年2月,张谨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未获准许。后李阳回想诉讼离婚的过程,越发觉得疑点重重,认为妻子只要求孩子的抚养权,既不需要自己支付抚养费也不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找身边朋友劝说其同意离婚,行为十分异常,便要求做亲子鉴定。此时,张谨承认在丈夫服役期间,曾与另一名男子来往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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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6 07:31:38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2019年9月李阳赴镇江看孩子,得知妻子已辞去工作并带着孩子藏匿起来。由此,李阳更加认定张谨不忠于婚姻、婚内出轨,致使其精神、经济利益极大受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阳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返还抚养费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被告张谨辩称,原告认为自己婚内出轨并要求亲子鉴定,仅是猜测没有证据,不应得到支持。是因为原告很少关心家庭,对儿子不尽抚养义务,才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对于财产分割,李阳服役期间上交少部分工资,大部分开销由自己承担,因此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转业费及车辆等,应依法进行分割。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因孩子一直由自己抚养、照顾,遂要求获得抚养权,但未放弃由原告承担抚养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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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6 07:32:08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丹徒分局决定对张谨重婚案立案侦查。根据公安局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李阳并非小宇的生物学父亲。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应予以准许。因原告并非孩子的生物学父亲,故儿子依法由被告领带抚养。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割问题,经计算,各项费用属于共同财产部分合计为141463.81元。因被告存在婚内不当行为,不仅侵害了配偶一方的权利,更侵害了军人的合法权益,故在分配财产时应对被告予以少分,法院依法酌定被告分得30%的财产即42439元。关于原告主张返还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因原告并非小宇的生物学父亲,其主张返还抚养费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结合本地实际生活水平,依法酌定被告应返还原告子女抚养费 84000元(2000元/月,2017年6月至2020年11月)。被告对感情不忠已经给原告带来精神伤害,原告倾注了父爱、投入了精力,却发现小宇系被告与他人生育,这对原告造成了二次伤害。尤其是原告当时正在服役,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情感、精神的伤害无疑是巨大,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小宇由被告领带抚养,相关款项抵扣后,被告给付原告915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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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6 07:33:42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寄语

对婚姻不忠实,不仅破坏夫妻关系,也伤及无辜子女,更败坏社会风气,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因此,离婚后无过错一方发现过错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弘扬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在此也要提醒大家,军人职业具有艰苦性、危险性、牺牲性,选择与军人为伴,也就选择了坚强和奉献,要互相体谅包容,相亲相爱,用爱与诚守护宁静温馨的“幸福港湾”。

(文中人物已化名)

编辑:兵心网
来源:网    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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