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资讯] 保护民营企业,国家出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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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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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5 09:18:01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兵心网消息:1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妥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通过刑事追诉插手民事纠纷。

刑法作为“后盾法、保障法”,必须保持谦抑品格,只有当行为超越了民事、行政法律的“一般违法性”,且违法性达到刑事当罚的程度时,刑法才有介入的必要。张军表示,在办理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刑事案件时,要全面分析案件不同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导向等因素,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机械司法。

比如,对于民事欺诈行为、合同等债权纠纷案件,要实质性研析涉案法律关系、当事人法律行为及其主观故意,不能简单化认定或不认定“刑事诈骗”“合同诈骗”,防止通过刑事追诉插手民事纠纷,违法进行公权干预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减损、限制公民的民事权益。对于那些表面上打着“民事交易”“经济纠纷”旗号,实质上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诉,最典型的就是以民间借贷掩盖的“套路贷”犯罪。

再比如,对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涉经营类违法犯罪的,依法可不予刑事追诉的就不捕不诉,但要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的检察意见。张军强调,在这方面,要转变传统观念、做法——不以犯罪处理好像就不足以体现从严,而没有把经济处罚、民法调整也看作“惩罚”“治理”。高检院和省级院要重视、总结发布刑民交叉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为准确认定犯罪、保护公民权利提供参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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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5 09:18:37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军还提到,涉民营企业案件刑事“挂案”,既不移送审查起诉,也不撤销案件,怎么可能让市场主体放手发展?!要会同公安机关扎实开展新一轮“挂案”清理,消灭存量、遏制增量。要加大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力度,坚决防止和纠正违法立案,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依法保护自然人和各类组织的财产权、人身权。

此前,在10月30日举行的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上,张军指出,刚刚胜利闭幕的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擘画了我国“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美好蓝图和2035年远景目标,民营经济迎来大显身手的新机遇、新舞台。民营企业创业艰辛、发展不易,更需要、更珍视法治的呵护。检察机关肩负维护执法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责,打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责无旁贷。

“全面依法治国,民营企业不是‘唐僧肉’,也不是‘软柿子’!”张军强调,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发展,首先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对那些侵害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人身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从严追诉。对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问题,要充分发挥立案监督等职能,依法监督纠正。对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加大监督力度,努力让企业家们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

张军强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关键是做到“平等”二字。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要一视同仁,确保各种所有制企业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保护平等。要考虑民营企业不同的经营管理模式,对经营中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要慎捕慎诉,最大限度保证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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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5 09:19:06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军指出,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要充分考虑民营经济的特点,坚持法治思维和历史眼光,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特别是要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等界限;被索贿、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不按犯罪处理,对因正常经营活动而涉嫌行贿的,具有自首、立功情形或积极配合调查、认罪认罚的,依法从宽处理。要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办案方式方法,能够依法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就不采用羁押、查封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如果说工商联是民营企业家的‘娘家’,检察机关就是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老娘舅’,当好‘老娘舅’就要真严管、真厚爱。”张军表示,检察司法目的是为真爱而管、为健康成长而罚。检察机关要与各级工商联共同落实好日常沟通联系机制,广泛听取民营企业发展进程中的司法需求,加强与相关执法司法机关协作配合,进一步把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做得更实、更细。

此次峰会上,最高检还发布了12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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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5 09:19:54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附: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典型案例

落实刑事检察政策
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

案例一
额温仪未按约定交付,
是否涉嫌合同诈骗?

【基本案情】
A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B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
2020年2月21日,何某、刘某签订《协助采购合同》,约定B公司委托A公司采购5000支某品牌医用额温仪,总价150万元,2月26日至29日交货,交货延迟或质量问题可协商退款、退货。A公司收到B公司150万元货款后,即向生产企业订货并预付货款125.95万元。后因疫情期间政府临时管控额温仪的主要配件温度传感器,生产企业无法按时完成订单。何某向刘某解释并承诺补偿200支额温仪。2月28日至3月10日,何某交付给B公司额温仪约2000支。B公司经抽样送计量测试机构检测,显示温度偏差较大。3月中旬政府取消管控措施,何某于3月16日前向B公司发送余下3000多支额温仪,前后共计5200支。B公司对后面3000多支拒绝收货。何某提出重新检测,刘某提出有质量问题且交货延期,要求退款1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何某同意但表示资金已用于采购,短期内无法退款。后B公司再次电话联系,何某未接听。

【案件办理情况】
2020年4月2日,B公司派员到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何某未采取强制措施,并邀请检察机关同步介入。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提出调查取证建议,查明A公司迟延交货系客观原因导致,其在疫情期间曾有多笔类似交易且均已履行完毕。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不属刑事犯罪,于4月24日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4月27日,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本案。随后,检察机关走访报案单位,进行释法说理,建议双方合理协商解决经济损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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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5 09:20:23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二
依法不起诉,挽救11家企业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被告人陈某、崔某、吉某等人在获悉某市农村道路9个标段提档升级工程的招标信息后,通过杨某等中间人介绍,组织A公司等11家有资质的企业,各自派公司资料员统一制作商务标书串通投标,最终中标2个标段,涉案金额3900万余元。中标路段主要由陈某、刘某分包施工。工程于2018年底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案件办理情况】
该案因被实名举报而案发。2018年6月,公安机关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对A公司等11家单位、陈某等30名参与人立案侦查。2020年2月,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A公司、陈某等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涉嫌串通投标罪,但涉案单位和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不相同,应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区别处理。2020年5月,检察机关对提出犯意、实际操作、有前科的陈某等6人提起公诉,对仅出借资质的11家串标单位和犯罪情节轻微的24名参与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年7月,陈某等6人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刑罚。判决后陈某等6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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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5 09:20:57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三
公司无证处置危险废物
未造成污染后果,
检察官依法作出不起诉

【基本案情】
唐某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A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三氯化铁及其溶液的生产销售,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不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A公司与其他5家公司合作处理工业废酸。合作模式为:A公司提供技术工艺和技术人员,5家公司自行购置设备或使用A公司的处理设备,将5家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盐酸洗液处理成氯化亚铁溶液,处理费用约为300元/吨。合作期间,A公司共收取处理费用1671.2万余元。处理后生成的氯化亚铁溶液,5家公司免费或以10元/吨的价格处理给A公司,A公司租用专业车辆运回本公司作为生产原料。经鉴定,涉案废酸液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征为毒性、腐蚀性。
【案件办理情况】
案发后,唐某主动投案,2019年2月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侦查机关认为唐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未向行政监管单位申请报备,非法处置废酸牟利,数额巨大,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委托专家进行环评工艺检测,确认A公司在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未造成环境污染。检察机关认为,A公司虽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没有造成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不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2020年5月,检察机关对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积极与行政机关对接,建议主管部门给予A公司、唐某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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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5 09:21:30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四
企业买卖二手硬盘,
贴了打印的标签,
算不算商标侵权?


【基本案情】
王某系A省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元器件的销售、维修等业务,王某在B省、C省等地成立了经营范围相同的关联公司。
王某几家公司的具体经营内容和模式为,B省公司负责低价回收旧的服务器、硬盘等电子产品硬件,A省公司和C省公司负责测试,测试后发现能够正常使用的,进行数据清除和外观清洁处理,后装箱包装,在包装箱上粘贴自行打印的含有原品牌LOGO的黑白标签,最后以二手商品对外销售。旧商品上原有的商品标贴、防伪贴等保持原貌,不作处理。

【案件办理情况】
本案因有关公司举报案发。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王某及公司员工共28人抓获,并于2018年12月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认为,王某等28人的行为违反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某等人在收购和出售二手商品过程中,没有证据显示其在商品上冒充他人品牌,也没有将旧商品翻新作为新商品出售,其在外包装上使用原品牌LOGO标签主要起到的是标识区分作用而非假冒注册商标,故认定王某等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于2019年1月对王某等28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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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5 09:22:10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坚持不枉不纵
依法开展立案监督

案例五
刑法的归刑法 民法的归民法,
一枚公章的真假之争

【基本案情】
2008年,A公司向某市某区法院诉请B公司支付共同承揽的项目利润分成,并出示了约定平分利润的《联合投资协议书》。B公司负责人薛某伟辩称该《协议书》系伪造,所盖的公司公章系A公司薛某鑫私刻。2010年1月11日,区法院结合全案证据认定B公司存在非备案公章,判决支付A公司项目分成款。至2015年,此案历经数次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法院均判决A公司胜诉,并执行部分款项。2015年9月,B公司薛某伟在第三次再审期间以其公司印章被伪造向某区公安分局报案,某区公安分局于2016年1月10日立案侦查,但一直未侦查终结。因刑事案件久拖不决致使民事程序无法顺利进行,某中院作出撤销民事判决、驳回起诉的再审裁定,且执行程序被裁定回转;2018年3月,薛某鑫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采取限制消费令。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2019年2月,A公司薛某鑫以B公司薛某伟隐瞒事实、骗取刑事立案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撤案。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依法开展了如下调查核实工作:第一,调取原始章样重新委托鉴定,确保鉴定意见可采。第二,复核言词证据,证实薛某伟存在私刻公章的可能性。第三,调取关键书证并鉴定,证实薛某伟报案时隐瞒重要事实以骗取立案。第四,排除他罪可能,查明本案已超过追诉期限。
监督意见。区检察院以本案不符合立案标准为由监督公安机关撤案。2019年5月13日,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同年6月17日,针对怠于侦查造成严重后果等侦查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公开宣告。
监督结果。2019年5月29日,公安机关撤销了B公司被伪造公司印章一案,并于7月19日将整改措施及效果书面函告某区检察院。薛某鑫已向某区法院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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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5 09:22:36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六
大额透支信用卡逾期未还,
是否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基本案情】
林某某系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公司在日常经营中的结算便利,以个人名义在银行申办了一张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0万元的信用卡。经透支消费,共计拖欠70余万元未归还。银行多次催收后,林某某与银行签订了还款计划,但未按计划还款。银行报案后,林某某四处筹钱将欠款还清,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在与本地区公安分局定期召开的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通报会中,某地检察院了解到林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后经提前介入侦查发现,公安机关对透支款的用途以及林某某不能还款的原因未进行取证,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某区公安分局认为,林某某透支消费出现逾期后,经发卡银行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根据司法实践应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引导取证。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补充信用卡主要消费对象以及公司股东、财会人员的证言,查清透支消费主要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收集证实公司承接大型BT项目,但因工程拖延时间较长,导致资金周转困难等证据;调取申领信用卡的书证材料,证实林某某申领信用卡时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监督意见及结果。某区检察院认为,林某某申领信用卡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透支款项大多用于公司经营,未及时还款系因公司经营困难的客观原因所致,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随后,该区公安局决定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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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5 09:23:04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七
更改产品标准未备案,
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某摩托车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1台正三轮摩托车的轴距与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时提供的样品不一致,亦不符合其合格证上明示的企业标准,为不合格产品。同时,认定该公司已经销售31台上述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为16.6万余元。据此,该局以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以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摩托车公司认为其生产正三轮摩托车的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受理后,主动向行政机关调取了物证、书证、询问笔录等证据并听取行政机关意见;引导侦查机关赴福建、江西、湖南等地对多名关键证人及涉案公司的代理商、经销商进行了详细取证;就有关专业问题咨询行业专家及行业协会意见。办案查明,正三轮摩托车产品的轴距无国家标准,该公司制定了企业标准,在生产过程中根据客户反馈情况及专业技术人员意见,适当加长了车辆轴距,但没有及时修改企业标准,导致行政机关认定相关车辆为不合格产品。目前,未收到已售车辆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反馈。
监督意见。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涉案公司根据客户要求对生产的正三轮摩托车的轴距有所调整,但调整幅度较小,无证据显示调整对车辆的质量和使用性能产生了影响,不能直接将此类产品认定为刑法上的“伪劣产品”。客观上,涉案公司不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涉案公司对车辆轴距的调整虽有不规范之处,应进行行政处罚,但不能评价为刑事犯罪。
监督结果。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并书面反馈审查意见。公安机关于收到意见后第二日撤销案件。
案后跟踪。检察机关向涉案企业提出5条检察建议。涉案公司根据建议立即停止生产“超标”车辆,并对已售同类车辆进行召回整改处理,重新拟定产品研发流程,对相应的企业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备案。2020年3月,检察机关对该公司进行回访,公司运营状况良好,拟于年内完成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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