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 关于退役金调整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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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5 22:41:20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退役金调整的意见书
自从2019年1月军队工资调整以来,全体军人就对自主择业退役金调整充满了期盼,不少2018-2020的军转干部更是基于此选择了自主择业安置方式。时间一晃一年多过去了,大家一次次从期望到失望;终归在今年4月等来了政策即将落地的确切消息,大家都觉得是好事多磨,仍然对结果满怀期待、充满信心。孰料先是爆出会议通知上的“保密”“严控”“维稳”等字眼,后是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的同志出来作的包括生活补贴系数化的说明,然后又有自友通过与退役军人事务部沟通对此次退役金调整政策基本进行了确认。各种消息纷至沓来,阅后令人五味杂陈。首先还是要感谢党和政府,在当前的特殊情况下仍然作出了调整自主择业退役金的决定;但又不得不说,此次调整,相关部门的工作是严重滞后了的,按照法规文件办事,应该就是例行公事;如果说有阻力,那也得在按照法定程序修改相关法规之后再考虑依新法处理。问题是,目前各方消息都确认了《军队干部转业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效性,有什么理由不依法办事呢?又是谁在与现行法律相对抗,导致事情久久不决呢?综合多位自友的发言,就此次退役金调整提出以下意见,请退役军人事务部的同志仔细斟酌、慎重考虑。
一、退役金调整政策违反法律
1.涉嫌程序违法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为《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退役金调整涉及全国几十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切身利益,完全符合此项规定,其决策过程理应按照《条例》执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条例》第二章规定,决策草案形成需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据了解,作为此次退役金调整重大决策的对象,自主择业干部对决策过程概不知情,更别说参与。《条例》第三章规定,需进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而随意调整退役金计算方法,违反了该领域唯一现行有效《军队干部转业安置暂行办法》,这一点在后面详细论述。《条例》第五章明确了违反规定实施重大决策的法律责任,“决策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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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5 22:42:08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2.涉嫌实体违法
《军队干部转业安置暂行办法》是截至目前自主择业领域的唯一法律依据,是一切相关工作的施行总纲。根据部分自友反馈的消息,退役军人事务部一些领导在答复咨询时实际上也证实了《办法》才是现今军转工作政策的法规来源。《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请特别注意“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这一表述,实际上是明确了退役金与现役军人工资挂钩这一重大基础原则,不管是对“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种类进行删减,还是在“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外另设新的“生活补贴”,都没有法律依据,甚至是违法行为,严重背离了退役金与现役军人工资挂钩这个原则。至于第四十条规定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其立法本意是明确自主择业的干部身份认定,应当参照军队退休干部,享受各种相似待遇。搞不清楚这一点,断章取义地讲“相应待遇”,不是没有对《办法》学懂弄通,就是故意不懂装懂,甚至有可能是偷换概念、别有用心。
3.涉嫌合同违约
所有选择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正是基于对《办法》的信任,特别是对其中规定的退役金和福利待遇规定的信任,才选择放弃计划安置,选择自谋出路。尤其是2018年至2020年选择自主择业的干部,适逢军改期间,由于现役工资调整,在此基础上根据《办法》计算出的退役金数值不小,才作出替国家减轻安置压力的自主择业方式。否则,这两年政府机构也正在改革,那么多军转干部都要各级政府安置,政府压力几何?难道计划安置后国家的财政支出会比发放自主择业退役金少?关键的关键,还是随意调整退役金计算方法,实质上是对自主人所签自主协议的违反,是一种严重的背叛契约的行为。其影响不止于违约本身,而是让全体自主人觉得我国自主择业政策充满了巨大的不确定性,从而丧失对政府特别是相关部门的信任。这次调整是因为基数大,在表面上掩盖了将生活补贴系数化后明升暗降的计算方式;但是,这个坏的先例一开,谁会相信下一次调整不会变得更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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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5 22:42:51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二、退役金调整政策不合情理
1.与习主席重要思想不一致。习主席多次强调,要“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特别是对于退役军人事务部,专门指出“组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机构,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退役军人的今天就是现役军人的明天,两者实质上具有一体性。不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就是不维护现役军人的预期权益,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不会有明显的不同。此次退役金调整政策侵害了自主人的合法权益,退役军人事务部的同志就应该坚定的站出来,以习主席指示为遵循,以行政法规《军队干部转业安置暂行办法》为依据,有理有据地和其他部门进行协商或者斗争,充分地为退役军人争取利益。否则,岂不是有负习主席所托,有负全体自主干部甚至是全体军人期望?!
2.与法不溯及过往的基本原则不符。出台普通政策要以法律为依据,这是习主席所强调的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出台法规性文件则必须符合法理原则、履行法定程序,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此次退役金调整相关文件尚未正式公布,如果没有新的法规政策出台,自然应当遵照3号文件执行,“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月退役金;如果有新出台的指导文件,不论是新的政策性文件还是法规性文件,先不说出台程序是否合法,将退役金计算方法作出不利于已自主择业干部的调整,就已经违背了法不溯及过往、除非有利于当事人的基本法理原则。
3.在情感上让自主干部非常难以接受。自主择业,本身就是军转干部主动减轻各级政府安置工作负担、致使工作生活压力向自身转移的一种带有奉献成分的选择。自主区别于现役大家都能理解,适当区别于军退干部也可以接受;但即便按照以往的政策,自主和军退实际已经有很大差别,自主干部除了退役金和医保,其他各项福利待遇与退休干部天差地别。仅以退役金进行讨论,明显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或者说,自主干部就应该所有待遇全面低于军退干部?自主干部也有不少工作年限接近甚至符合退休政策的,难道相互之间贡献的差别有那么大?!或者是因为不少退休干部曾身居高位左右政策制定的能力大?如果真这样,我们又拿什么去谈依法治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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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5 22:43:32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几点意见建议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任何法规和政策的出台都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立足长远,为了更好地做好退役军人尤其是自主择业干部服务保障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在当前起的一段时间内,严格以现行有效的《军队干部转业安置暂行办法》为依据,搞好自主择业干部服务保障。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一些领导的答复,之前几个国转联的文件都只是特定背景下的临时性政策文件,那么就应当按照《办法》第38条规定计发退役金,同时按照《办法》第40条、第42条等条款,为自主干部确定类似军退干部的身份认定和相应的福利待遇。
二是充分继承和发扬《军队干部转业安置暂行办法》中对于自主干部身份认定和福利待遇的规定精神,按照法定程序,积极推动《退役军人保障法》立法,将自主干部服务保障从行政法规层面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为依法服务和保障包括自主择业干部在内的全体退役军人提供更加强大的法律依据。自主择业很可能只是一种阶段性的军转安置方式,在新法中也只有单列出来才能更加精准施策,这一点希望在下一步立法时能充分考量。
三是建议设立中国退役军人协会(社会团体法人),以更好地居中协调处理退役军人服务保障相关工作,也减轻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手不够的矛盾。
山东省全体自主择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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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5 22:44:39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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