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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4 20: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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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明确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构成及军队干部津贴补贴标准
中发〔2001〕3号 文件第38条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组成为:1、职务工资(计发基数80%);2、军衔(级别)工资(计发基数80%);3、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计发基数80%);4、基础工资(全额);5、军龄工资(全额)。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号第10条规定“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的调整应为军队后勤部门统一制定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明确规定“关于退役金计发问题:(十四)军队大单位与总后勤部制定的军队干部津贴补贴标准不一致时,按总后勤部制定的全军统一规定标准执行。”据此,中发〔2001〕3号文件自主择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是指由军队相关部门制定的津贴补贴,即军队后勤部门制定的全军统一规定标准。
建立自主择业生活性补贴(后调整为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是对军队统一调整的部分津贴补贴未列入退役金计发项目的补偿,是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结构的完善和补充,并2次明确不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关于2006年转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办法和建立生活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06〕7号规定“军队建立的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专业岗位津贴、基层岗位津贴不列入退役金计发项目”、“建立生活性补贴: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60月,按月随退役金发放。生活性补贴不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津贴补贴制度的通知》国转联〔2012〕2号“调整规范自主择业生活补贴: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全额计发,不作为计发有关人员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
综上所述,当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中的军人职业津贴按本人计发比例计发、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全额计发,是符合中发〔2001〕3号文件精神的;若归并上述2项为自主择业生活补贴为1项,并将以个人计发比例计发,是违背中发〔2001〕3号文件精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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