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1183 天 连续签到: 2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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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3 07: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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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坚持公平原则,保障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16.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的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及时制止极个别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子女去培训机构或在家学习,无正当理由不按法律规定保障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妨碍国家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的行为。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7.各级地方政府、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及义务教育学校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帐,认真落实保学劝学“双线”责任工作机制,确保“不落一生”。在九年级且反复辍学的学习困难学生,可由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到有试点初中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初中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18.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政策。流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开放,避免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根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实际制订教育安置方案,通过普通学校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逐一做好入学安置工作。以融合发展为导向,以普通学校为特殊教育发展主阵地,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赴鄂疫情防控一线开展医疗支援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教育优抚对象,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细化入学操作程序,积极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七、消除中小学大班额
19.严格控制班额招生。各市县要持续扩充城镇义务教育学位资源,加大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已建成学校投入使用,持续消化存量大班额,严禁起始年级产生新的大班额,巩固消除大班额成果直至彻底消除大班额,2020年底前56人以上大班额基本消除,有条件的市县和学校要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和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高一年级产生新的大班额,逐步消除高二、高三年级大班额。
八、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中小学招生督查问责
20.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合理规划学校建设,着力满足入学需求,确保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和高中不超过50人的国家基准班额标准。要坚决贯彻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21.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要在本市县官网、官微上公布本市县违规招生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家长、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在电脑随机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五个监督,即:行政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严密、严格、严谨。对发生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并及时向社会通报。省和各市县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各地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列入省教育厅重点督办事项,指导各市县严肃查处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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